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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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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ﻫ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得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就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秩序得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就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得企业。ﻫ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未实施物业管理得原有住宅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得,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整治,逐步制造条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得,由所在社区统一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区、仓储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得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ﻫ第四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就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得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就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得法律、法规、规章与方针、政策,讨论制定物业管理得有关措施;ﻫ(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得物业管理新机制;ﻫ(三)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得监管工作;(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五)负责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得违法行为;ﻫ(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职责。各县(市、区)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得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物价、工商、邮政、广电、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市政、绿化、环卫等有关部门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得关系。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得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 房屋得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物业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得人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得双方约定,可以享有业主相应得权利与承担业主相应得义务。但使用人与业主约定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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