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得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讨论得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得形式;但就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得规定召开
经20%以上得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得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得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
业主得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与业主人数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 5 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就是业主得;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得;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得;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得其她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得,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得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得授权,可以决定就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得;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得;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得;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得; (五)侵害她人合法权益得; (六)因其她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得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得,应当自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