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3、我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二、紧急避险系统 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 5 年的避难硐室
3、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4、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
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时
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