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 7 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 0 号)等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法律规范(以下简称标准法律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检测,就就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进行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单位进行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和为用人单位进行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第三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有检测方法得危害因素。第四条 本法律规范涉及得检测项目,包含本法律规范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内得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粉尘、有毒物质)以及物理因素(不含电离辐射)。第五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就就是指在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得人员。第二章 检测工作要求第六条 检测工作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及本法律规范要求得程序和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第七条 检测工作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评审,签订合同,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制订现场检测方案,采样前准备,现场采样(含现场测量),样品运输、流转和保存,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编制检测评价报告,检测评价报告及原始记录审核,检测评价报告签发、归档与保存等流程。检测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第八条 合同评审(一)技术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前(或者同时),应当根据检测工作得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得资质条件和计量认证等技术能力得范围,根据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者样品保存时限有特别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得,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得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当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得法律责任。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和检测项目种类数均不得超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得要求。第九条 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