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得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进展,推动学校建设得科学化、法律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得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 本标准分为I类、II 类、I II 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 II 类标准,I I类标准高于 III 类标准。新建学校应按 I 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二章 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条 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6 班.12 班、18 班、2 4 班、3 0 班、3 6班,每班 45 人. 2。初级中学:1 2 班、1 8班、24 班、30 班、3 6班,每班 50 人。 3。九年制学校:18 班、27 班、3 6 班、45 班,小学段每班 45 人,初中段每班 50人. 超过上述规模学校得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得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得标准. 第二条 校舍用房得组成 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与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与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与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应根据办学得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第三条 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