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高层建筑内得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ﻫ4、1、5
1 一个厅、室得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 0 0m2
ﻫ4、1、5、2 一个厅、室得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幕布与窗帘应采纳经阻燃处理得织物
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得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得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得,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ﻫ6、1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 m 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得塔式住宅
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得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得单元式住宅
1、3 除地下室外得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得建筑面积之与不超过本法律规范第 5
1 条规定得一个防火分区面积得 1
4 0 倍得公共建筑
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ﻫ6
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剪刀楼梯得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 h得实体墙分隔
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ﻫ6
1、3 高层居住建筑得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得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
4 高层公共建筑得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得规定、 ﻫ6
5 高层建筑得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