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困扰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实施检查困难 1、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的消逝,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从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同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利润转移也更加容易。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很被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进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很困难。 3、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 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不复存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在计算机网络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此外,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猎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常常性检查。税务机关不仅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而且无法通过对国内银行实施常常性检查来监控货币流量,从而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电子商务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1、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进行网上交易的是谁,同时,因特网网址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定联系,无法提供有关所有者的真实信息,不易确认纳税人的位置。 2、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额,即便是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内容,也难以确定交易的类别。同时,因为没有物流,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假如是国外数字化商品销售给国内,还会导致关税的流失。 3、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 在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