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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冲击及我国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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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冲击及我国的解决对策 [摘 要]本文在简要介绍了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并结合电子商务在中国目前的进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就我国政府在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实行的原则立场和相应对策,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税法 对策 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进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宽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然而,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进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宝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是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在国际税法中的重要意义在于,非本国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来源地国可以征税。假如不是通过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收人来源国则不能征税。因此,常设机构这一概念的规定.是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依托,而且涉及到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双方税收利益的划分。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范本的定义,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可以任意在任何一个国家设立或利用一个服务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常设机构的定义因此受到挑战。假如网站出售的是数字化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到顾客处,使交易完成,网站得到收益,这应该是常设机构。假如网站的商品是非数字化有形商品,顾客可以在网站订购货物,网站通过设在异地的设施将商品配送或邮寄给顾客,收益由其他设施获得而不由网站获得,这类网站似乎可以不算常设机构。但是,这类网站是否是一个代理机构?这样的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归为常设机构?这里的界限在现有的法律中是非常模糊的,甚至是没有得到起码界定的。假如将该网站视作常设机构.由于网站能够轻易从一国流动到另一国,业主很可能为了避税,而将网站迁移至低税国或其他避税地,而不影响网站的效率。这些问题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对此并没有取得共识或达成协议。 2.所得的性质难以界定:大多数税收条约和有关的国内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但是目前关于所得性质的国际税法概念已不能适应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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