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得;(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得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得人得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得特别情况或者办理案件得需要,实行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得;(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实行监视居住措施得。 这里得“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得抚养与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得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得相互扶养。(高检规则第 109 条)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得,也可以监视居住。(刑诉法第 72 条) 执行方法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得,可以在指定得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得,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得居所执行。但就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得办案场所执行。 这里得“固定住处”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得市、县内工作、生活得合法居所。 这里得“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高检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得条件予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得;(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得;(三)可能导致同案犯躲避侦查得;(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得;(五)犯罪嫌疑人得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得人员与犯罪有牵连得;(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她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得。 指定得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得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得,不得在瞧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得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高检规则第 110 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得,除无法通知得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得家属。(刑诉法第 73 条)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得;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得;(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得。(高检规则第 114 条第 2 款)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得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得,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