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19 世纪后半叶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了垄断阶段,经济呈现出迅猛进展的现象
格式合同高效、便捷、节约成本等特点极大地满足了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以至进展成为当今社会使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形式,“在目前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到 99%左右
”由此可见格式合同在人们生活中的应用之广
格式合同并非完美无缺,其实其是一把利弊共存的双刃剑在格式合同中往往充斥着大量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正是这些条款的存在极大的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利益,悖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国外学者较早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进行了探讨讨论
我国格式合同的产生与进展自具特色,其与计划经济体制密切联系
改革开放以来格式合同在我国得以大规模使用
但我国规制格式合同的手段是极其不完善的,目前迫待完善的是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既要完善现有关于格式合同立法的内容,又要加快对格式合同进行专门立法的步伐
完善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系,可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目 录摘 要
格式合同的基础理论
格式合同的界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
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