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谈员工劳动有关问题和劳动协议样板 篇一:劳动协议中约定离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与否有效
马某在某国际货品运送代理企业任操作工,协议期限至12 月 31 日止,协议约定马某自愿离职须提前两个月提出
7 月 14 日,马某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汇报后继续工作
8 月25 日 8 时,因雨天路滑,马某整顿货品时不慎摔跤致脚扭伤
9 月 13 日,企业口头告知马某不用上班
9 月 23 日企业为马某申请工伤认定,11 月 11 日马某被认定为工伤
9 月 23 日,马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规定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1
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马某祈求
马某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规定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1
松江法院判决:企业支付马某赔偿金 1
企业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祈求改判不支付赔偿金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企业与马某签订劳动协议中有关离职须提前 2 个月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并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企业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协议法》三十七条规定 30 日预告期是下限,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给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协议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平衡性和防止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协议相对方导致不必要影响,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提前 30 日告知用人单位
既然劳动者提前 30 日可以解除劳动协议,那么提前超过 30 日当然也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因此该 30 日是预告期下限
离职须提前两个月告知约定应属有效,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 30 日告知即可解除,本案中约定须提前 2 个月,加重劳动者义务,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无效
既然是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处分
马某通过劳动协议约定离职须提前 2 个月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