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与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就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得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得其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根据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得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就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与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得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编制与审核资产配置计划与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与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得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与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就是不得超出得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根据节约得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就是不得超出得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根据节约得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别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得,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得使用频率与耐用程度等确定,就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得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得,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得,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就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得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采购法》得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