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法律规范公司及各企业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一一对外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企业化进展的需要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及让渡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给其他单位,以期获得一定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包括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金融品种投资等.实业投资表现为兴建实业项目;股权投资表现为参股控股、增资扩股、兼并、收购、股权置换等;债权投资表现为委托贷款、购买债券、购买国债等;金融品种投资表现为票据、外汇、黄金、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等.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行为的审查、论证、上报、批准,以及对投资项目经营和投资效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管理的原则是明确权限、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突出效益。第六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管理环节主要包括投资建议、可行性论证、投资决策、投资项目实施、监督评价等环节.在投资管理各环节中要做到建议与论证分开、论证与决策分开、决策与实施分开,实施与监督分开。第七条 公司及企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控制的投资管理体系。根据公司及企业对下属机构的控制力不同,将下属机构划分成以下层次:公司及企业全资下属机构、公司及企业控股下属机构、公司所属参股下属机构。公司及企业全资和控股下属机构纳入公司及各单位一体化管理体系,公司及企业全资和控股下属机构只有投资建议权而无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权由公司及企业统一行使。公司及企业参股下属机构的投资行为由其自主决策进行。但公司及企业派驻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必须事前向公司及企业报告,并根据公司及企业的意见行使表决权。第八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管理实行事前把关、过程跟踪、事后考评的管理办法。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企业以及其全资和控股下属机构。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投资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54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公司及企业投资项目批准机构是各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公司及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其中金融品种投资集中由公司及各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各下属机构不得进行,金融品种投资.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