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
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进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
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 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条 企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为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市政施工企业和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械修理等工业企业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仔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制定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定期讨论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单位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 企业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纳新技术、新 工艺、 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