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协议书甲方(场地提供方):深圳益会文化传播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4003 号 5 楼 B 座乙方(场地使用方): 地址: 甲乙双方就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协议前提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内容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后制定,不属于格式条款;本协议签署之时,双方对本协议所有内容均已充分知悉和理解,双方签署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二、场地详情2
1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场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 路 号 大厦 层 房的会议室
建筑面积为 ㎡
2 双方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经对场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并确认无误
三、使用期限3
1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场地使用期限为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期限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实际使用场地时间少于本协议规定的,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超过本协议规定的,应当按比例支付超期场地使用费
3 乙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办毕相关事宜,甲方不同意延长使用期限的,因此所致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费用标准4
1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场地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元)
2 双方确认:本协议第 4
1 条规定的场地使用费为税前费用;因本协议项下场地使用费需要交纳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所得税等,均由乙方承担和交纳;甲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追索
3 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发票的,应当在第 4
1 条规定的费用之外将全部税款付予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税款前,有权暂不开具发票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