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集聚农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清查制度 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出售与报废
1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控制与管理
2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与清查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都江堰市集聚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聚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等
第三条 综合部为自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为租赁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财务部为集聚公司固定资产的清查、核算部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出售与报废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出售与报废需根据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各部门填写请购单,送综合部汇总后报总经理批准
(二)依据经总经理批准的请购单到财务部门请款
(三)由综合部根据国有固定资产采购程序进行购置
第六条 自有固定资产转移、调拨 (一)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调拨,须到综合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
(二)综合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