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 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操作要领含油污水处理要求附则 1 对船舶营运产生的污油水处理规定:(1)150 总吨及以上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货油舱污压载水、洗 舱水、泵舱舱底水)排放规定是:A 船舶不在特别区域之内B 船舶距最近陆地 50n mile 以上C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D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走超过 30L/n mileE 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载油量的 1/30 0F 油船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2)4 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排放规定见下表在特别区域外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也未残余物2)船舶不在特别区域内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5)船上所设符合附则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行在特别区域内1)含油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2 )含油污水未混有货油的残余物 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5)所设符合附则要求的油水过滤设备正在运行6)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 15PP m 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附则 4 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1)在距最近陆地 4nmile 以外,排放生活污水需经由主管机关批批准的设备粉碎和消毒;或在 12 n mile 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放时不能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且船应不小于 4kn 的航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排放速率进行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按 IMO 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经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 IMO 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 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会产生可见的漂移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垃圾处理规定在特别区域外:(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排放入海;(2)能漂移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在距最近陆地 25 n mile 以外可排放入海;(3)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 3 n mile 以外 12 n mile 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 25mm 的粗筛排放入海在特别区域内:(1) 一切塑料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