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制度(样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 XXX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交收服务行为,统一各指定交收仓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提高其服务质量,加强交易市场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监督管理,保证交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交易商提供法律规范、优质的物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市场授权,按交易市场规定模式为交易市场交易商提供商品仓储及电子交易合同相关实物交收服务的物流企业
第三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制度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具有天津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三)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市场规定的数额;(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五)有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和较强的货物中转、进出、装卸能力;(六)承认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办法等;(七)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八)有储存交易市场交易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九)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十)应用交易市场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交易市场实时通讯,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商品的动态情况;(十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十二)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措施具备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具备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仓库产权证及相关文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