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房地产管理局公房管理制度z 房地产管理局公房管理制度为严格公房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特制订本工作一、公房管理(一)房屋租赁公房租赁由双方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 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租期届满没有重新签 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 房屋结构。承租人应逐月纳租,不得拖欠。签订合同的同时,发给租户《公房租赁使用证》。(二)公房维修公房维修实行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在未达到 成本租金之前,推行“民修公助”的维修制度。维修程序:1、租户提出维修申请,填写“公房维修呈批表”;2、房管所派员勘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呈批;3、审批程序:房管所房管科局领导审批;4、工程实施;5、工程验收;6、付款及交付使用。维修费审批权限:1、维修费 10 元以下(企业公房管理所 20 元以 下)由各房管所自行审批;2、维修费 10—30 元由房管科审批;3、维修费 30--50 元由主管局长审批;4、维修费 50--1 元由局长审批;5、维修费 1 元以上的由局长会议审批。(三)拨借用房地产管理拨借用房地产是公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免租使用而 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拨借用房地产实行核发《拨借用产使用证》制度。使 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 改变使用用途的,经批准后按不同使用性质缴纳租金;需要 实施改扩建的,必须签订改建合同,竣工验收后重新核发《拨 借用产使用证》。(四)廉租房管理廉租房安置对象为社会的住房困难户、经济困难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二项因 素确定。目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 1 元的标准计收。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已租住公房的, 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辖管的房管所(单 位自管产的到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 审查批准后,享受廉价租金标准;要求安排廉租房的,持民 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户所在地居委会 (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 门)核实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张榜公布 10 天后,无异议的, 由市房管局审批。二、住房改危解困住房改危解困对象为落实侨房腾退户、社会住房困难 户、无房户和危房退迁户。解困房建设程序:㈠制订解困规划;㈡申请建设用地;㈢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