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强迫劳动”国际劳工标准:时代特征及中国面临的挑战 [摘要] “废除强迫劳动”作为国际核心劳动标准之一,在 中国 一直缺乏应有的关注。随着 经济 全球化进程和国际劳工基本权利保护运动的开展,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劳动标准的相关公约,反思我国法律规范强迫劳动行为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关键词] 废除强迫劳动 国际核心劳工标准 比较 强迫劳动,是指以任何惩处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的行为。不被强迫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之一,因此“废除强迫劳动”,同“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禁止童工劳动”与“消除就业和职业卑视”一起,构成了国际核心劳工标准。1930 年和 1957年分别在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 14 届与第 40届会议上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和《废除强迫劳动公约》,是该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文件,时至今日,在国际劳工组织的181 个成员国中,已有 173 个批准了第 29号公约,171 个批准了第 105 号公约,说明这两项公约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和认同,并对其他众多国际公约与文件,例如《公民权利与 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免于强迫劳动、自由选择职业等基本权利内容,产生重要影响。 一、“废除强迫劳动”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内容 1.《强迫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 《强迫劳动公约》最大的贡献在于其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界定了何为“强迫劳动”,该定义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及各国所引用。其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系指以任何惩处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在这一定义下,客观方面的“以任何惩处相威胁的强迫”与劳动者主观方面的“非自愿”相结合,构成了强迫劳动的完整概念。 同时,第 29 号公约还列出了五项虽具有强迫劳动的形式、但应当合法存在的例外,它们是:(1)兵役例外:根据义务兵役制的法令,为纯军事性质的工作而要求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2)公民义务例外:作为完全自治国家公民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3)服刑例外:根据法院判决强制任何人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是强迫劳动,但是这种劳动或服务系置于公共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而且该人不得由私人、公司或社团雇佣或安置。(4)紧急状况例外:在一切可能危及全体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安宁的紧急情况下强制付出的劳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