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强迫劳动”国际劳工标准:时代特征及中国面临的挑战 [摘要] “废除强迫劳动”作为国际核心劳动标准之一,在 中国 一直缺乏应有的关注
随着 经济 全球化进程和国际劳工基本权利保护运动的开展,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劳动标准的相关公约,反思我国法律规范强迫劳动行为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关键词] 废除强迫劳动 国际核心劳工标准 比较 强迫劳动,是指以任何惩处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的行为
不被强迫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之一,因此“废除强迫劳动”,同“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禁止童工劳动”与“消除就业和职业卑视”一起,构成了国际核心劳工标准
1930 年和 1957年分别在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 14 届与第 40届会议上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和《废除强迫劳动公约》,是该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文件,时至今日,在国际劳工组织的181 个成员国中,已有 173 个批准了第 29号公约,171 个批准了第 105 号公约,说明这两项公约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和认同,并对其他众多国际公约与文件,例如《公民权利与 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免于强迫劳动、自由选择职业等基本权利内容,产生重要影响
一、“废除强迫劳动”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强迫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 《强迫劳动公约》最大的贡献在于其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界定了何为“强迫劳动”,该定义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及各国所引用
其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系指以任何惩处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
在这一定义下,客观方面的“以任何惩处相威胁的强迫”与劳动者主观方面的“非自愿”相结合,构成了强迫劳动的完整概念
同时,第 29 号公约还列出了五项虽具有强迫劳动的形式、但应当合法存在的例外,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