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开浪费,杜绝不必要得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与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得临床输血技术与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与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得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得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其她科学、合理用血措施得执行。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得不良反应与经血传播疾病得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得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得无自主意识患者得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与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得医疗监护。手术室内得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得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得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与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得监护。 第十条 对于 Rh(D)阴性与其她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纳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得,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与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得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与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与贴好标签得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们急诊、床号、血型与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得血标本必须就是输血前 3 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