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
1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轻微违法行为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一般违法行为一年内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较重违法行为一年内 3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严重违法行为一年内 4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一年内 5 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 (二)接纳未成年人一般违法行为一次接纳 1 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进入营业场所的
严重违法行为一次接纳 2 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1)一次接纳 3 名以上(含 3 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2)一年内 2 次接纳 2 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3)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3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一般违法行为一年内首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严重违法行为一年内 2 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一年内 3 次以上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轻微违法行为一年内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一般违法行为一年内 2 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较重违法行为一年内 3 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严重违法行为一年内 4 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一年内 5 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