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视角下的网名保护以“PAPI 酱”商标案为例原创张佳鑫一、由 PAP I 酱”商标案引发的思考网红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业,催生出一批借助宽阔的信息平台分享生活、展现自我、在平台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红人、网络博主,而走红博主们的网名作为其特定的身份标识,该网名背后的商业价值也在流量的导向下与日俱增。现实中也逐渐出现了博主的网名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如被称为“中国第一网红”的姜逸磊以网名“papi” “papi 酱”制作、演出贴近生活的原创幽默短视频并发布于互联网而获得广泛关注,而随着该网名“pap 酱”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与该网名近似的商标被抢注而引发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对此,在何种情形下网名能够被认定为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并予以保护值得思考;同时,如何更好地运用《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由此产生的冲突纠纷予以规制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二、网名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可能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为解决权利冲突提供了基本指引,在先权利保护成为商标授权确权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对在先权利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说明,即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都可归属于在先权利。据此,网名作为网红博主的特定身份标识,从广义上来说至少可以纳入合法权益的范畴,这也为网名等昵称得到《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提供了可能性。但网名所标识的相关主体能否对该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并结合相关考量因素作出推断。(一)网名、昵称与真实姓名基本一致姓名,通过文字这一载体展现出个体的独立性,同时也用于确定个体的同一性,姓名权人使用其姓名的权利专属而不被冒用,进而防止归属上的混淆。[1]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空间里,自然人的真实姓名都能够发挥对特定身份主体的区分识别功能,因此不乏将真实姓名直接作为网名使用的情形,或虽在真实姓名后附着以拼音、字母、符号,但真实姓名仍作为网名的核心部分使用。将此种类型的网名被抢注为商标时,该网名背后的网红博主自然可以依据其享有的姓名权主张在先权利,这也与传统类型的姓名商标抢注无异。如某网络平台的知名短视频博主“敬汉卿”的网名即为其真实姓名,在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并要求其更改昵称时,该博主可以基于“姓名权”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二)将网名同时作为艺名使用广义上的姓名作为人格符号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