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全文《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全文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制定了《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促进国防建设和军民融合深度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公民的国防教育。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与安全,对公民传授国家主权观、国家安全观、国家利益观、国家进展观以及其他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激发公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提升履行国防义务能力的全民性终身教育活动。第三条 〔方针原则〕国防教育应当贯彻全民参加、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常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实施。第四条〔权利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五条 〔领导与协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驻粤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第六条 〔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国防教育管理架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设立的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国防教育工作,讨论解决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二)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制定并实施国防教育政策、规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四)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五)指导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讨论,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村(居)民国防教育工作,并根据县(市、区)国防教育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