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与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进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就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得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就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得行为
第三条 根据支付机构提供得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与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就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得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得支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就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得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得支付方式
第四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得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得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您得客户”原则,建立健全与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六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与融资服务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与公平竞争得原则,为客户提供可靠、便捷得互联网支付服务,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猎取得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得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账户管理第十一条支付账户就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