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进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六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可靠、便捷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猎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账户管理第十一条支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