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1
1 一般消防措施1
1 全公司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生产设备的运转维护、检测、修理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活动
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投入生产
凡装璜的会议室、办公室及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经消防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使用
3 发电厂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及主要建筑物与消防队连通
厂区内的道路应常常保持畅通无阻
4 电力生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当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 G)
5 生产设备或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
现场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移作他用
6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根据国家,部颁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7 一切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烟火,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禁止吸烟
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如需使用电炉及加热器,必须经公司主管负责人或相关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9 各类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
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
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壳保护
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换处理
油管道附近的高温管道应包铁皮
油管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10 排水沟、电缆沟、各类管沟等坑内不应有积油
电缆沟内不应有积水及电缆浸泡在水中
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一般工作用煤油不得超过 1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