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做好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一)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内审,并将内审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之后建设单位再聘请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协助技术服务机构完善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建设单位在完成评审后,根据分级、分类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的申请,提交下列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 1 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附件 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预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4、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附件 4);5、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审查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附件 5);6、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7、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