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概念及构成要件(2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
精益求精,善益求善
不当得利概念及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逝,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