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7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合伙协议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 第二条:合作项目地点: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作期限:暂定于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合作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合伙协议)。 第五条:出资方式、金额、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 %;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 年 月 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比例为依据偿还。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甲乙合作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事物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物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事务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事由。(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