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手册规定了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核心内容(一)事项名称事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分项:备案、变更、补证、注销
(二)法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25〕182 号)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地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登记为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个体演员备案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七)审批时限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并及时发证
(八)审批服务 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一)业务描述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各备案实施单位填写)1
窗口咨询:(地址)2
电话咨询:(电话)3
网上咨询:(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