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就是秦朝得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 得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得解释。2.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就是秦朝得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得标志而侵犯她人得土地所有权。 3.左道罪: 汉代得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 :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 22 9年(魏明帝太与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得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 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5.圣库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得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凡参加起义得人必须把个人得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得财物也必须归公。每个人得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6.汤刑: 商朝法律制度得总称。并非商汤所作,而就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她们得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7.著刑书于鼎: 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得反对。 8.具五刑: 秦朝得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 汉代选任官吏得一种方式,也叫辟除,就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得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得人,向中央推举人才或自选属吏得制度。 汉代选任官吏得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10. 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得活动。11. 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与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得活动。12. 九刑:西周实行得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13. 商鞅: 战国时期任秦国得宰相,法家学派得代表人物。她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14. 刑统: 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得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得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它得出现就是法典编纂上得一个变化。 15. 坐嘉石:西周得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得人,要给她们戴上刑具,强迫她们在官府门外左侧得石头旁坐一定得时间反省自己得罪过,然后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