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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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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1991 年 1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 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 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 (缩写 NETS 或简称为 NET 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募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对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 1—3 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 4—7 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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