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1991 年 1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 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
(缩写 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 (缩写 NETS 或简称为 NET 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
国家债券; 2
市政债券; 3
国家银行债券; 4
公司债券; 5
公司股票; 6
投资基金债券; 7
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募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