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的法律构建(上)——以金融危机中美国的救助行为为鉴 关键词: 金融危机/美国/公共资金/中国模式内容提要: 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美国对问题银行的新一轮大规模公共资金救助
此轮救助不仅是对传统救助方式的再次使用,更是基于对金融危机爆发机理和监管缺陷的反思,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现对传统救助方式的创新进展
中国应以美国为鉴,结合本国国情,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以存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为救助主体,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四家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资金救助是与银行内部救助相对应的一种问题银行救助方式,是对问题银行的外部救助
目前世界各国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方式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公司的救助、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和财政部的救助
与内部救助相比,公共资金救助具有行政权力介入、资金来源可靠、救助效果迅速等优点,金融危机中公共资金救助尤其被频繁地使用,成为金融危机中各国救助问题银行的最有效方式
中国不乏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实践,但与美国等金融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银行数量较少、规模较大、经营业务相对简单,政府多对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再加上近几十年来中国从未发生过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由于经营出现问题而濒临破产的可能性相比美国要小得多,相应地中国动用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银行的实践也相对匮乏
现实状况造成中国对问题银行的公共资金救助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缺位,造成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这一主要救助主体缺失
第二,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多处规定值得商榷,使《暂行办法》的执行与规定存在偏差
第三,财政部动用公共资金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缺乏明确法律标准,救助随意性过大
因此,中国目前尚不存在完善的问题银行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