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全面提高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系统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缩小 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的不均衡性,实现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 量管 理 条 例 》 、 国 家 推 举 标 准 《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法 律 规 范 》 GB/T50430-27 等法律、法规、法律规范编制。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第四条 本条例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基 本规定,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的基本准则。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除应执行本条例外,还应 执行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等。但当本条例的要 求高于地方法规、规定时,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中建股份的质量方针是:过程精品,品质重于泰山;中国建 筑,服务跨越五洲。第七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积极贯彻 ISO91 质量 管理体系,将 ISO91 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努 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第八条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运用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和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是中建股份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 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系统工程质量的归管理工作。第十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总部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并配置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三级次施工企 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置 3 人以上的专职 质量管理人员,并应专业齐全。第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 备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并实行动态管理:2m2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 1 -2 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m2〜5m2项目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少于 3 人;5m2以上的项目应设置 4 人以上的质量管理部门,并应专业配套。第十二条所属施工企业应保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