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下、火灾安全技术措施一、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措施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主、副井不得小于 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2、不得将矸石山火炉灰场设在主、副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的设在表土 10m 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以内。3、严禁在主、副井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焚烧任何物质。4、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5、地面设置专用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必须始终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消防管路、消防泵等消防设施必须始终保持完好。6、主、副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阻碍提升、运转和人员通行,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7、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8、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工作。假如必须进行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要有机电、通防、安监等部门审查,再经总工程师批准通过后方能实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9、井上消防材料库有轨道直达井口,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另做他用。10、每季度对井上消防设施、防火门、消防材料设备情况进行1 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11、主通风机必须安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每个季度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发现问题时快速进行处理;每年进行 1 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 1 次反风演习。二、预防外因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1、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对井下消防材料库定期检查,确保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数量、质量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完好,并应有消防列车。2、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 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运输巷道中必须每隔 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并常常洒水降尘。3、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峒室,主要巷道内都必须要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4、井下尽量不用或少用坑木等可燃性支护材料,不得不用时应与潜在热源保持 30m 以上的距离。5、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纳可燃性材料塔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6、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