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下防灭火措施矿井火灾是煤矿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矿井火灾一旦发生,往往造成瓦斯、煤尘爆炸,使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扩大。除煤炭自燃外,随着矿井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发生外因火灾的危险性也有所增大,这就给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威胁。因此,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加强矿井火灾的预防与管理,是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成立组织机构组长:邢党政吕沁军副组长:赵哲成文明崔志国张宏飞郭耀武李宗强王兵胜牛建吉袁振华成员:王利军张永进 孟存存 王珏 王锋锋司海云李涛李培育杨铄铄闫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264 条规定: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16 —2025 )、《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25】162 号)等相关标准与法律规范制定本措施。制定本措施的目的,是预防井上火灾事故对井下的影响。矿井火灾是指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井附近,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并形成灾害一切非控制燃烧。煤矿为地下作业,但供风来源于地面,若地面发生火灾,不仅对井上造成危害,产生的火灾烟流可能进入煤矿井下,威胁井下人员的安全,因此,在做好煤矿井下防火同时,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为切实加强我矿井上、下防灭火工作,预防内、外因火灾的发生,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基础,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如下:二、井上防灭火措施1、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 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 10m 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2、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房、以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3、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铺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 1m 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 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常常保持不少于 2m3的水量。并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矿井自然发火危险程度等级、防治火灾能力和所采纳的灭火手段等因素确定,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 容量不小于 2h 的连续用水量,并必须常常保持不少于 2m3的水量;错误!供水压力要保持不小于 1Mpa;错误!每支灭火用设备的耗水量不小于 50m3/h。(2) 井下消防管路消防管路直径应能满足供水压力和耗水量,保证用水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少于 0.6m3/min。消防管路在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错误!所有竖井、斜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