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点钳工安全技术操作章程一、上岗条件第 1 条 点钳工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
第 2 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测、修理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 3 条 必须熟悉所维修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电气系统原理图及各安全保护装置的作用,会进行现场电气设备操作,掌握电气防、灭火知识
第 4 条 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以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 5 条 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快速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二、安全章程规定第 6 条 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本操作章程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第 7 条 电钳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 2 人
第 8 条 作业时要切断或关闭所检测、修理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有人作业”警示牌
无论高低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作业前必须挂“停电作业”牌,并进行验电、放电,接临时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 9 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检测、修理时,必须填写工作票
第 10 条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 11 条 不得带电检测、修理、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线
检测、修理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
第 12 条 在井下瓦斯浓度超过 1%时,禁止进行电气检测、修理作业
当电气设备附近 20 米内瓦斯浓度达到 1
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所有的人员,及时汇报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 13 条 需要变电所的值班人员进行操作停送电的检测、修理项目,停送电时,必须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设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带电作业
第 14 条 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