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与进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进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就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得体制机制性因素与条件。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得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得直接干预,加强与法律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与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制造力,增强进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得良好环境。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得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加市场竞争。第六条 国家鼓舞、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与制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得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动、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得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得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得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得主管部门。国家鼓舞与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究原创性、差异化得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究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得,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条 国家建立与完善以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得引领与督促作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得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