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人员招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所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解职、服务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所自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事务所职员
第四条本所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聘用第五条本所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 本所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别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总经办统筹计划
第八条本所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 5 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 35 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 25 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试用及报到第九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二)交登记照片 5 张;(三)交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四)学历证
第四章解职第十二条 本所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自动离职”、“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十三条 本所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十四条本所员工到规定的职龄后,为自动离职,其办法另定
十五条 本所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 30 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第在未获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本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 6 个月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