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住房发[2025]64 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投诉网络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开发区建设局:现将《连云港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投诉网络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街道办事处 连云港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投诉网络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实施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物业管理新模式,切实维护好广阔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利,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投诉是指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物业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投诉
第三条 物业管理四级投诉网络是指: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立市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点;在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县(区)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点;在城市规划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管所,设立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点;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点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投诉点,业主委员会应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投诉点
第四条 下列投诉不属受理范围:(一)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物业管理无直接关系;(二)投诉的对象、内容、要求不明确,无法查处的; (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的; (四)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 (五)在投诉事项办理期间重复投诉的;(六)投诉人要求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七)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遵循“分级负责,逐级受理,就地就近,把投诉问题妥善处理在基层”的原则
市局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投诉
业主、居民群众需要反映物业管理方面的意见或咨询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应首先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投诉点进行投诉或咨询
如对物业服务企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