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车间安全文明生产奖罚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供矿车间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制造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坚持“科学进展,安全进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杜绝“三违”行为,根据《矿山安全法》和行业标准,结合选矿事业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根据本车间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每周四上午,由车间主任带队,安全员对车间安全文明生产进行大检查。第三条 考核内容1、文明生产达标率(100%)2、安全设施完好率(100%)3、安全隐患整改率(100%)4、三违行为发生率(0%)。第四条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1、班组安全确认制执行不到位,根据情节严重,对班组和责任人一次扣 10—50 元;2、当月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或影响系统生产 2 小时以上的,扣 200 元。3、当月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或影响系统生产 8 小时以上的,扣 500 元。4、要求排矿沟畅通,如有杂物,不利于排水的,一次扣 50 元。5、要求地面平洁净净,物品摆放整齐,通道内堆放物品的,一次扣 100 元。 6、建筑物上有粘贴旧痕迹,一次扣 50 元。 第五条 值班室、休息室、操作间管理标准: 1、值班室照明良好,不合格扣 50 元。2、室内配备必要的桌、椅等工作、休息用品,严禁用木板、草袋、纸板等替代,不合格扣 50 元。3、地面洁净无杂物,门窗齐全,玻璃无缺省,不合格扣 50 元。4、各种管理制度上墙,不合格扣 50 元。 5、记录齐全并按规定填写,不合格扣 50 元。 6、各种管线架设整齐并符合安全要求,不合格扣 50 元。 第六条 有下列违规情形的,每人每次罚款 50 元:(1)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不齐,不能正确使用的;(2)坐安全帽或不戴安全帽的;(3)岗位记录本不按规定填写及乱写乱画、保存不完善的;(4)在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的;(5)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的;(6)现场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听安全管理人员劝阻,而继续违章操作的; (7)在车间厂房内部停放车辆的;(8)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及工具的;(9)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的;(10)未经允许而私自进入要害部位者和接待者;(11)管、线路吊挂不整齐,管线路及设备有跑、冒、滴、漏的;(12)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有关人员;(13)不参加每周四安全例会的;(14)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或单人作业的;(15)在易有坠落物体下方作业时,未戴安全帽的;(16)非本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要害岗位内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