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清理法律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法律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 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法律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 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X〕29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清理法律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复 完成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 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法律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 57 项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 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 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 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法律规范的内容57 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 25 项,整合 25 项为 8 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 见的 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 5 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法律规范后报 建审批事项减少为 33 项
(一)保留 25 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 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 4 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复前报审)、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 设项目施工许可
国土资源部门 4 项: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