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规范标准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预防和杜绝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产作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客和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律规范标准。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标准适用于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第三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及全体员工必须依法履行生产安全责任主体义务,承担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优先”、“安全一票否决”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组织机构、目标管理、目标考核、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人员管理、车辆管理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多个方面,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规范标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第六条本“安全管理法律规范标准”共九章四十三条。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各营运公司、部分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安委会设主任 1 名,常务副主任及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秘书1 名,委员若干名。(二)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技术部,主任由安全技术部负责人担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4 人。安全技术部为安全管理常设机构,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有双重职责和职权。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同时,代表安全管理委员会行使权力。(三)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不超过 30辆车 1 人的标准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四)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及其他副职领导担任。主任秘书:由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