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安全事件的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公司的安全信息,总结事故教训、讨论事故规律,查找和分析不符合项,有针对性地制定纠正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依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各种安全事件包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机组非计划停运等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 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四条 组织对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对不符合项实行纠正措施,直至不符合项关闭
第五条 根据要求,及时向江西公司通报安全事件情况,并向江西公司报送安全事件报告单第六条 及时组织学习集团公司、江西公司安全事件报告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
第七条根据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件规律和特点,完善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安全事件报告要求第八条管理原则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是各种安全事件的归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各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并对上述事故、事件进行处理或监督处理
第九条报告原则安全事件的报告一般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和从上到下逐级调查了解的方式,必要时,公司可直接对事件细节做进一步的了解
重特大安全事件,应同时向集团公司、江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行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江西公司其它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报告方式、时间和内容安全事件的报告实行初步报告、跟踪报告、分析报告三种方式
跟踪报告和分析报告均应填写书面的事件报告单
(一)初步报告1)安全事件发生后,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立即用电话、电传、邮件等方式报告、江西公司有关领导、江西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
发生人身死亡和 3 人及以上重伤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重特大安全事件,除报告上述单位外,还应在 12 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