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伤医疗救治和责任追究管理程序,促使各单位仔细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华能集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究责任及处罚办法(试行)》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事故报告第一条公司范围内(井上、下)任何地点、场所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抢救。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汇报调度室。第二条汇报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人数、受伤部位、损害程度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3、对受伤人员临时实行的应急措施及目前状况。4、事故控制及现场保护情况。第三条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汇报到公司值班领导、主管安全经理、经理及党委书记,通知安检科、医务所、行政办公室及当天值班人员做好调查和抢救工作。第四条公司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通知后,必须立即实行措施组织抢救和处理。第五条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事故单位必须把有关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安检科。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隐瞒事故真相、拖延不报、有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以及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调查人员和提供线索人员者,将依据《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第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证的,应当做出标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八条 汇报电话为:内线 80、81。第九条公司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上报工作,按时上报。第二章事故调查第十条发生事故后由安检科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及其以上非人身事故时,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