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使矿各级干部能够深化井下,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25〕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 号及《河南煤业化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带班跟班入井考核规定1、矿长及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 12 次,带班不得少于 5次
其中 4 点、0 点班下井不得少于 4 次,带班不得少于 2 次
2、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 15 次,带班不得少于 7 次
其中4 点、0 点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带班不得少于 3 次
3、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 15 次,带班不少于 7 次
其中 4 点、0 点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带班不得少于 3 次
4、生产、安全及机电管理部室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15 次,跟班不得少于 8 次
其中 4 点、0 点班下井不得少于 6 次,跟班不得少于 4 次
5、地面后勤部门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4 次
6、各区队队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18 次,跟班不得少于 8次
其中 4 点、0 点班下井不得少于 7 次,跟班不得少于 4次
7、各区队副队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20 次,跟班不得少于 15次
其中 4 点、0 点班下井不得少于 10 次,跟班不得少于 6 次
8、各区队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15 次
第二条带班跟班入井要求1、矿领导及部室安管人员(1)带班跟班作业期间要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一旦井下发生安全事故,带班下井矿领导或跟班部室安管人员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2)带班领导或跟班安管人员在现场发现问题或隐患,本班不能处理或落实的,应通知调度室安排处理,调度室做好记录
(3)带班领导或跟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