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动火作业特别作业法律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别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别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动火作业特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三、分工与职责3.1 安环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3.2 技术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3.3 设备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加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3.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3.5 动火作业人职责3.5.1 应参加作业存在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3.5.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5.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环境、个体防护用品、应急器材、疏散路线等;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3.5.4 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3.5.5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3.5.6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3.6 动火监护人职责3.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3.6.2 应参加由安环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环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3.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实行措施。3.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