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厂站、项目参照执行。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积极推行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法律规范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察部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行使综合监督监察职能。各部门、各厂站、项目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第四条各厂站、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依法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各厂站、项目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五条各厂站、项目应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第六条厂站、项目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它规定。第七条各厂站、项目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厂站、项目或项目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八条各厂站、项目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九条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意识,掌握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第十条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第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