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速考核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生产运输车辆的管理,提高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对生产运输车辆行驶速度的管控工作,避开因超速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 xx 公司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2 职责分工2.1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 GPS 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的维护,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和使用。2.2 各站点调度及安全员负责监控本站车辆 GPS 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2.3 各单位安全员须按日调取超速记录,并在每天的班前会上通报上一班车辆的超速情况。2.4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超速驾驶员进行考核处理,对超速记录、考核处理通报分别进行归档保存。2.5 xx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超速车辆驾驶员考核处理的实施。3 管理内容3.1 加强对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道路运输行驶速度管控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3.2 驾驶员必须确保 GPS 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保护好 GPS车载终端,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3.3 驾驶员发现 GPS 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或故障报警等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向生产指挥调度汇报。GPS 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罚款。3.4 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 GPS 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所属站点安全员或值班调度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 GPS 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3.5 根据公司设置分段限速表相关要求,城市主干道行驶不得超过 40km/h,快速路或高速公路行驶不得超过 70km/h,出现相关超速记录,将做超速处理。3.6 运输车辆必须根据作业计划规定的相对固定的行驶路线行驶,如确需变更行驶路线、需要上快速或高速公路行驶时,必须事前报生产指挥调度审批。3.7 各单位对 GPS 车辆监控系统实施 24 小时值班,对出现超速的车辆驾驶员须及时提醒。4 考核...